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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业主可以关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微信公众号,绑定业主身份后,经由“业务办理”——“物业”——“物业服务”——“业主共有资金”,即可查询到所绑定小区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基本信息、余额和流水。
有两种途径可以查询:1、可通过微信关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微信号:szzfjsj)微信公众号,进入“业务办理—物业—物业服务”,进行业主身份绑定后查询小区、分栋和分户的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2、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进入“物业管理服务”主页,在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收取栏目输入小区名称进行小区的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明细。
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3、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4、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5、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第1条、第2条规定的条件。
  住房建设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予以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人民防空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建设单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提出共有物业产权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对象包括符合《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未决定依法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代收的日常维修金存入专户,逾期未将日常维修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逾期月数每月处一万元罚款。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诚信等级被评定为优秀的经营管理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评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资金支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各区(含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化其经营管理的消纳场所的日常检查频次。对诚信等级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经营管理单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加强监管。
面向人才配售的住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规定执行。计算补缴价款时,原购买价格按照同等条件下安居型商品房价格取值。
日常维修金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移交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可通过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电子收据),该收据包含小区汇总收据和分户收据,其中分户收据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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