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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并办理转移登记的,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指导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招标项目的定标方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方法采用择优评审法的,定标方法应当采用票决定标法;评标方法采用定性评审法的,定标方法可以采用票决抽签定标法。鼓励业主大会通过票决定标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
申请人在承租期间离异的,由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一方继续承租。离异双方均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继续承租。
申请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向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摊: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全体共有部分的,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部分共有部分的,由该部分共有部分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该部分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共同承担。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备用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备用金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通过本条第一款核实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备用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备用金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应急维修事项;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本栋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栋应急维修事项和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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