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业主大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未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深圳市共有产权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第四十九条,自2023年8月1日起,不再受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包括(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根据《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以整村范围为基础,可整合周边少量低效或者零散用地,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鼓励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二)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三)正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四)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居住需求不能腾退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计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给予三年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计收,过渡期满后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建设、接驳排水系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表3.0.2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全额免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1、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的;
2、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
3、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且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人的;
4、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并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二条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二)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三)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首期维修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一次性划入市管理机构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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