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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承租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申请续租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调整相应面积标准的房源,或者对超出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拟订应急维修方案,应急维修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分摊范围和标准等内容。
申请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的,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业主共有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物业服务费;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业主大会聘用人员的费用;
  (三)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年度预算支出;
  (四)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依法应当支出的其他费用。
  业主共有资金除银行储蓄或者依法购买国债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并办理转移登记的,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指导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招标项目的定标方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方法采用择优评审法的,定标方法应当采用票决定标法;评标方法采用定性评审法的,定标方法可以采用票决抽签定标法。鼓励业主大会通过票决定标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
申请人在承租期间离异的,由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一方继续承租。离异双方均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继续承租。
申请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向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摊: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全体共有部分的,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部分共有部分的,由该部分共有部分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该部分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共同承担。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备用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备用金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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