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恶劣天气前后,对危险房屋进行排查;
(二)发生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后,对受灾区域房屋开展全面安全排查;
(三)上级各部门交办或其他应当进行排查的情形。
经排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治。

(一)是否通过原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方案;
(二)是否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文件;
(三)明确评标、定标方法;
(四)其他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进入选房入围名单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
3、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源情况分批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烈士遗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残疾人优先配租;具备条件的,区主管部门也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其他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优先配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