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一)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二)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三)正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四)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居住需求不能腾退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计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给予三年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计收,过渡期满后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建设、接驳排水系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1、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的;
2、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
3、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且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人的;
4、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并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人或者申请人配偶经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的;
2、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的;
3、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五至十级残疾军人的;
4、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认定为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或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配偶的;
5、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金并存入银行托收账户,并在次月10日前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户为单位填报本物业管理区域缴纳日常维修金的信息,校核无误后提交。
(二)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交数据后,应当即时打印《欠缴名册》并将《欠缴名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处理后,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需提交的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前款规定由业主大会负责按月移交日常维修金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打印、公示《欠缴名册》及其他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大额资金支出,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公示资金支出需求,数据共享银行在收到资金支出需求后,应当核实相关公示编号,并对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支出进行转账操作。
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大额资金的支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账户开户单位应当书面答复异议并进行相关资金转账操作。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资金参照大额资金支出方式委托数据共享银行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