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1、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的;
2、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
3、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且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人的;
4、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并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人或者申请人配偶经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的;
2、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的;
3、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五至十级残疾军人的;
4、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认定为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或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配偶的;
5、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金并存入银行托收账户,并在次月10日前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户为单位填报本物业管理区域缴纳日常维修金的信息,校核无误后提交。
(二)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交数据后,应当即时打印《欠缴名册》并将《欠缴名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处理后,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需提交的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前款规定由业主大会负责按月移交日常维修金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打印、公示《欠缴名册》及其他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大额资金支出,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公示资金支出需求,数据共享银行在收到资金支出需求后,应当核实相关公示编号,并对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支出进行转账操作。
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大额资金的支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账户开户单位应当书面答复异议并进行相关资金转账操作。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资金参照大额资金支出方式委托数据共享银行进行监管。




(一)物业服务费;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业主大会聘用人员的费用;
(三)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年度预算支出;
(四)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依法应当支出的其他费用。
业主共有资金除银行储蓄或者依法购买国债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