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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1.提出申请。权利人向受理部门提出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
  2.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审核批准。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安居型商品房补缴价款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补缴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4.补缴价款。权利人足额补缴价款后,向受理部门提交缴纳凭证,受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准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的核准通知书。
  5.变更登记。权利人取得受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的核准通知书后,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
安居型商品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应当补缴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补缴价款=(原市场价格-原购买价格)×50%-税费。
  其中,原市场价格统一按照原购买价格除以70%计算,原购买价格不包含户内装饰装修价格。税费是指权利人在办理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时实际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中,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安居型商品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申请人为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共同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2.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
  3.因按揭贷款为该套安居型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得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业主大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未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深圳市共有产权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第四十九条,自2023年8月1日起,不再受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包括(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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