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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日常维修金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移交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可通过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电子收据),该收据包含小区汇总收据和分户收据,其中分户收据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由业主委员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为委员并予以公示,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
  全部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原有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因婚姻状况变化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权利人登记结婚,需要增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的,配偶应当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且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2.作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材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首先使用未移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余额低于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条例第八十二条所列应急维修事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当建筑物存在以下情况时,建议进行节能改造:
  1.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
  2.使用高耗能机电设备或制冷机房全年平均运行能效较低的;
  3.建筑设备和集中空调系统未采取集中监测及节能运行控制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四)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将业主共有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红包礼金、减免收费、停车便利等利益;
  (六)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七)与本业主大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九)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
  (十)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安全: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
  (二)电梯、消防设施发生故障;
  (三)外墙墙面存在脱落危险、外墙或者屋顶出现渗漏等情况;
  (四)其他危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专营单位;发生前款第二项至四项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并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支出。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按照国家有关危险房屋的规定处理。
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继承人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2.向市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该套住房,就收购款进行继承。
  3.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4.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
  继承人不满足“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条件的,可选择上述第2、3、4种方式之一进行继承。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管理机构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增值运作,除银行储蓄或者依法购买国债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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