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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对象包括符合《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未决定依法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代收的日常维修金存入专户,逾期未将日常维修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逾期月数每月处一万元罚款。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诚信等级被评定为优秀的经营管理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评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资金支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各区(含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化其经营管理的消纳场所的日常检查频次。对诚信等级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经营管理单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加强监管。
面向人才配售的住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规定执行。计算补缴价款时,原购买价格按照同等条件下安居型商品房价格取值。
日常维修金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移交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可通过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电子收据),该收据包含小区汇总收据和分户收据,其中分户收据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由业主委员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为委员并予以公示,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
  全部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原有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因婚姻状况变化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权利人登记结婚,需要增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的,配偶应当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且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2.作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材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首先使用未移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余额低于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条例第八十二条所列应急维修事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当建筑物存在以下情况时,建议进行节能改造:
  1.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
  2.使用高耗能机电设备或制冷机房全年平均运行能效较低的;
  3.建筑设备和集中空调系统未采取集中监测及节能运行控制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四)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将业主共有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红包礼金、减免收费、停车便利等利益;
  (六)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七)与本业主大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九)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
  (十)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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