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个专有部分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专有部分的投票权数。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参会业主人数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会业主人数比例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比例。
作为合法财产,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1、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深圳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2、原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
3、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4、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业主共有物业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可以用于补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根据现有政策,安居型商品房申请人户籍区发生变化对安居型商品房轮候排位无影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第三十六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并定期将生产台账报送区建设主管部门;二是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废弃物作为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对房屋提出危房鉴定申请,检测鉴定费用由其承担。房屋所有人对经过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交由已取得消纳备案证明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置。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企业开始现场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前,应当将建设单位同意开展现场移动处理的文件、现场移动处理生产设备数量型号及工艺等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区的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将现场移动处理建筑废弃物的数量、类型、产出及产品流向等信息定期报送区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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