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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三)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六)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用途;
  (九)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需要由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仅提供有关购房意向登记的服务,在系统中成功提交材料并不代表已具有购房资格。
申请家庭应当根据轮候规则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符合申请条件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深建规〔2021〕2号规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
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深建规〔2021〕2号规定,我市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登录“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购房意向登记,所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认购环节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
  用户可使用手机下载i深圳APP登录,进入“购房意向登记”进行登记。
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日常维修金自行管理规则使用自行管理的日常维修金。非应急使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根据物业情况或者业主要求,拟订维修方案。(二)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表决通过。(三)将维修方案中涉及的维修项目、维修金额、施工单位、分摊范围等相关信息及电子申请材料录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1、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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