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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内部的改建(包括装修、改变用途)建设工程,如属于《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描述的12项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则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如属于《暂行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则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商铺装修,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燃气安全关乎千万家,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学习以下安全用气小方法:
  1.装有燃气设备的房间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设施的房间绝对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因为如果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损坏漏气,不易察觉,更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2.使用燃气时不能无人照看。在使用燃气时,不能无人照看,要随时注意燃烧情况,调节火焰。因为汤水沸溢出来,可能会浇灭火焰;或者使用小火时,火焰被风吹熄,燃气继续冒出,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
  3.发现漏气怎么办?如在室内发现燃气气味,应立即打开门窗,并检查燃气灶开关是否关闭,如已关闭,可能是燃气管或是燃气表等处漏气,应立即关闭燃气表前总阀门。燃气用户外出家中无人时,也应关闭燃气表前总阀门,以保证安全。
  4.停用时做好安全检查。停止使用燃气时或临睡前,应该将燃气灶的开关都检查一遍,做到每个燃气阀门都关闭。
  5.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一定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不合格燃气具会因燃烧不充分产生有害气体,极易造成室内人员中毒。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20〕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入住”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为准。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
  (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
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依法实施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公共租赁住房不可以用来注册公司。
物业管理统计报表一年填报两次,一般次年3月份填报上年度统计报表,当年8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统计报表;填报对象为在深圳市有在管物业项目的独立法人,分公司或服务中心等非独立法人无需填报,由其隶属的独立法人统一填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对欠缴日常维修金达到一定期限或者一定金额的业主,依照《特区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向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办理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申请。对于符合前款情形的欠缴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向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市管理机构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予办理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意见。
物业保修期满后,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申请。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设计、监理、验收及结算等费用也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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