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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且从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
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但不包括少儿医疗保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
  (四)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预算费用超过十万元以上、应急维修费用在二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需提供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结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或当事人承担: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承担的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养费用。
  3、因人为损坏共有物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应当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的共有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前款规定的情形,如因与第三人发生费用支付争议而导致诉讼、仲裁等无法及时得到相关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的,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先行垫支。相关费用收回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离异双方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须符合申请条件)保留轮候排序,另一方退出轮候。无法协商一致的,离异双方均退出轮候,可各自重新申请。
  离异双方协商一致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共有物业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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