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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对欠缴日常维修金达到一定期限或者一定金额的业主,依照《特区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向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办理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申请。对于符合前款情形的欠缴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向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市管理机构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予办理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意见。
物业保修期满后,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申请。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设计、监理、验收及结算等费用也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对于消防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8、3.3.9、4.4.8、4.4.9条等条款的规定执行。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因此,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业主无法单独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家庭户籍在本市跨区迁移,其在全市总轮候排名顺序不变。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但因与他人发生费用支付争议而导致诉讼、仲裁等无法即时得到费用进行相关维修、修复、养护、更新和改造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先行垫支。相关费用收回的,应当即时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
2.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在房屋修缮、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确保房屋安全;
4.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5.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
6.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7.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实行自主管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办理购房延期退房(个人),自入住人购买(拥有)自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二手房、一手房现房为不动产证书的过户日期)一次签延最长不超过16个月,前4个月按公共租赁住房正常租金收取,后12个月按市场指导租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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