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一)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代行原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职责;
(四)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移交明细》,公布拟移交资金的金额和分栋分户资金分摊信息。业主欠缴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欠缴业主限期补缴。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提交的《移交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异议人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核实和处理。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处理后,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移交明细》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持《移交明细》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一次性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未同步提交《移交明细》的,业主大会应当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向区管理机构提交《移交明细》,经业主委员会向区管理机构申请,可以再延长一年提交。逾期未提交的,前款一次性移交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资金及其增值收益,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原则分摊。

(一)已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活动但最终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已开展换届工作,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上述情形且住宅区物业管理面临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需要业主委员会及时解决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开展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工作。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资质证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建筑结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四)根据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业主委员会拟定续筹方案,续筹方案应当包括续筹总金额、资金来源、业主分摊资金及缴纳时限等内容。资金来源如包含附条件捐赠资金的,应当在续筹方案中说明捐赠所附条件的详细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将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续筹。
(四)续筹实施后,业主委员会续筹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续筹资金移交手续。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其分栋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该分栋业主可参照前款规定共同决定进行续筹,但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相关决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