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一)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疑和补遗;
(三)依照业主大会确定的招标事项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依照本规则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
(五)依照本规则答复相关异议;
(六)依照中标结果,以业主大会名义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2、经认定的失独家庭,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租金标准按照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执行。

1、增加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2、因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3、增加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轮候。

(一)对居委会履行代行职责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
(二)将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至业主委员会;
(三)将清算和移交情况在住宅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二十四条规定,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就代行工作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