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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书面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将指定的书面文件在住宅区内以及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告。居委会自指定书面文件公布之日起履行代行职责。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专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情况或者业主要求,制定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或改造方案(以下简称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维修程度、预算费用、分摊范围和标准、施工单位选定方式、竣工验收和结算原则等内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委托施工单位制定维修方案。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组织相关业主投票表决。   
  (三)表决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方案中的相关信息及电子申请材料录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并核对预分摊信息。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维修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或者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申请首期款项备案(首期款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款项的百分之六十)。维修预算费用超过十万元的,需提供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的审核结论。   
  (五)区管理机构备案完成后,市管理机构根据区管理机构的首期款项划拨通知划拨首期款。   
  (六)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维修方案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验收的,由专业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七)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上传有关申请材料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并核对尾款分摊信息后,持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合法票据和结算资料等到区管理机构申请尾款备案。备案完成后,市管理机构根据区管理机构的尾款划拨通知划拨尾款。   
  对物业管理区域已垫资完成且造价未超过十万元的维修工程,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本条款中的尾款申请流程一次性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时所提交资料应当包括首、尾款的申请材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或者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追缴,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法追缴。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按照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废弃物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无误后方可消纳建筑废弃物;二是未经批准不得消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淤泥或者其他工业垃圾,固定消纳场不得消纳含水率高于百分之四十的工程渣土以及其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废弃物;三是采取建筑废弃物分类措施,不得超高超量堆放;四是建立规范完整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台账,并定期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五是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监督;六是不得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文件;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人可以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点击“住房保障个人服务页”,登录后进入政策性住房信息查询,点击“未成年子女打印”,输入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医学证号,即可在线查询打印。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中新建住宅区不得超过两年。
  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成功需要实行代行的住宅区,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日常维修金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有关自行管理日常维修金的决议文件。   
  (三)业主大会通过的日常维修金自行管理规则。   
  (四)数据共享银行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下日常维修金子账户信息。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同意自行管理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公共租赁住房不可以用来注册公司。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居委会根据指定实施代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依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代行原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职责;
  (四)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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