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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1、经认定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2、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进入选房入围名单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
3、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源情况分批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烈士遗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残疾人优先配租;具备条件的,区主管部门也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其他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优先配租。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除根据本规定第四条使用外,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设计、监理、验收及结算等费用也可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深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指导规则》明确,业主大会是住宅区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一)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疑和补遗;
  (三)依照业主大会确定的招标事项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依照本规则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
  (五)依照本规则答复相关异议;
  (六)依照中标结果,以业主大会名义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认定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首次排查,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应当进行首次排查。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日常维修金由业主在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1、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享受配租面积,但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除外。
  2、经认定的失独家庭,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日常维修金由业主在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单身居民以不超过35平方米为主;2人家庭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主;3人以上(含3人)家庭以不超过60平方米为主。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5人以上(含5人)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4人家庭配租。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租金标准按照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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