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情况或者业主要求,制定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或改造方案(以下简称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维修程度、预算费用、分摊范围和标准、施工单位选定方式、竣工验收和结算原则等内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委托施工单位制定维修方案。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组织相关业主投票表决。
(三)表决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方案中的相关信息及电子申请材料录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并核对预分摊信息。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维修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或者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申请首期款项备案(首期款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款项的百分之六十)。维修预算费用超过十万元的,需提供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的审核结论。
(五)区管理机构备案完成后,市管理机构根据区管理机构的首期款项划拨通知划拨首期款。
(六)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维修方案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验收的,由专业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七)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上传有关申请材料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并核对尾款分摊信息后,持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合法票据和结算资料等到区管理机构申请尾款备案。备案完成后,市管理机构根据区管理机构的尾款划拨通知划拨尾款。
对物业管理区域已垫资完成且造价未超过十万元的维修工程,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本条款中的尾款申请流程一次性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时所提交资料应当包括首、尾款的申请材料。





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成功需要实行代行的住宅区,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备案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有关自行管理日常维修金的决议文件。
(三)业主大会通过的日常维修金自行管理规则。
(四)数据共享银行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下日常维修金子账户信息。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同意自行管理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一)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代行原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职责;
(四)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