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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中新建住宅区不得超过两年。
  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成功需要实行代行的住宅区,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日常维修金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有关自行管理日常维修金的决议文件。   
  (三)业主大会通过的日常维修金自行管理规则。   
  (四)数据共享银行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下日常维修金子账户信息。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同意自行管理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公共租赁住房不可以用来注册公司。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居委会根据指定实施代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依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代行原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职责;
  (四)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家庭户籍在本市跨区迁移,其在全市总轮候排名顺序不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如下: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补缴日常维修金、用共有物业收益缴纳或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清算后的日常维修金余额等一次性移交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移交明细》,公布拟移交资金的金额和分栋分户资金分摊信息。业主欠缴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欠缴业主限期补缴。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提交的《移交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异议人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核实和处理。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处理后,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移交明细》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持《移交明细》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一次性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未同步提交《移交明细》的,业主大会应当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向区管理机构提交《移交明细》,经业主委员会向区管理机构申请,可以再延长一年提交。逾期未提交的,前款一次性移交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资金及其增值收益,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原则分摊。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住宅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一)已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活动但最终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已开展换届工作,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上述情形且住宅区物业管理面临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需要业主委员会及时解决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开展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工作。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资质证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建筑结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四)根据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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