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日常维修金由业主在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1、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享受配租面积,但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除外。2、经认定的失独家庭,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日常维修金由业主在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单身居民以不超过35平方米为主;2人家庭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主;3人以上(含3人)家庭以不超过60平方米为主。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5人以上(含5人)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4人家庭配租。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租金标准按照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执行。
在册轮候人发生下列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1、增加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2、因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3、增加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轮候。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完成清算、移交工作:(一)对居委会履行代行职责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
(二)将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至业主委员会;
(三)将清算和移交情况在住宅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二十四条规定,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就代行工作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按照轮候排序依次自主选房、依次抽签选房或者通过计算机自动编配选房等。具体选房方式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的轮候排序按照受理回执号的先后顺序确定。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征求意见以专有部分为单位,按照一户一票原则进行。多个专有部分为同一业主的,按一户计票。一个专有部分有多个业主,应当共同推选一人发表意见。专有部分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意见不一致的,以业主意见为准。
按照本条前款计算的户数总和为总户数。
公示期届满后,反对代行的意见数未超过该住宅区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启动指定居委会代行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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