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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一)在本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
(二)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我市其他企业参保在职职工;
(三)在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并由其派遣至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派遣职工。
企业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职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或者是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
(二)技术技能含量较高;
(三)申报同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
(四)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主营业务不包含培训、评价或咨询等业务;
(二)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市参保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三)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 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个工位;
(四)建有完整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五)具有技能等级与岗位(职位)、薪资相挂钩的规章制度;
(六)配备专职从事评价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与评价职业相适应的专家、考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扣押劳动者身份证、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相关证件、财务,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原用人单位及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约定,既可以约定变更劳动合同主体,也可以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在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则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执行。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一般为解除原劳动合同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所以员工不能要求用人单位依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的条款要求补经济补偿。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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