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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第三十六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并定期将生产台账报送区建设主管部门;二是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废弃物作为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对房屋提出危房鉴定申请,检测鉴定费用由其承担。
  房屋所有人对经过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召集。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交由已取得消纳备案证明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置。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企业开始现场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前,应当将建设单位同意开展现场移动处理的文件、现场移动处理生产设备数量型号及工艺等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区的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将现场移动处理建筑废弃物的数量、类型、产出及产品流向等信息定期报送区建设主管部门。
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各项资质的要求分别考核,在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下,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且从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
通过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C级(局部危房)或D级(整栋危房)的房屋,可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是否危及相邻房屋和周边人员安全采取如下措施: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离异双方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须符合申请条件)保留轮候排序,另一方退出轮候。无法协商一致的,离异双方均退出轮候,可各自重新申请。
  离异双方协商一致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备案。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受理备案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备案通知书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大会取得备案通知书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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