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住房服务
业务问答
1.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
2.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在房屋修缮、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确保房屋安全;
4.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5.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
6.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7.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实行自主管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办理购房延期退房(个人),自入住人购买(拥有)自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二手房、一手房现房为不动产证书的过户日期)一次签延最长不超过16个月,前4个月按公共租赁住房正常租金收取,后12个月按市场指导租金收取。
使用、筹集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比例共同表决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一个专有部分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专有部分的投票权数。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参会业主人数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会业主人数比例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比例。
作为合法财产,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深圳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2、原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
  3、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4、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业主共有物业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可以用于补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根据现有政策,安居型商品房申请人户籍区发生变化对安居型商品房轮候排位无影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第三十六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并定期将生产台账报送区建设主管部门;二是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废弃物作为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footer